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與同意書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向 臺端蒐 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目的:受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各項權利之申請及各項申訴案件。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性別、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及業務洽詢時所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本公司營運範圍,僅限於台灣、金門、澎湖、馬祖等地區利用,且不會移轉至其他境外地區利用。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本公司、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依通常作業所必要之方式利用此個人資料。
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臺端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以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或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內容之一部或全部。
臺端填寫個人資料後,以任何方式遞送至本公司收執時,均視為 臺端已同意其所填寫之個人資料,供本公司於辦理前揭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及利用;此外,臺端可自行決定是否填寫相關之個人資料欄位,若 臺端選擇不願填寫,本公司將無法完成受理各項申請或申訴等服務。
個人資料安全措施:本公司將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建構完善措施,保障台端個人資料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