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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交易簡介

一、債券種類介紹
     政府債券(Government Bond)
    所謂政府債券係指政府為籌措資金所發行的債券,簡稱公債,分為中央政府債券及地方政府債券,目前中央政府債券由財政部國庫署委託中央銀行國庫局採複式利率標方式標售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則大多採荷蘭標方式標售發行,發行期間由2年至30年不等,本金償還則大多採一次還本方式。

投資政府債券的好處在於政府的債信極佳,無違約風險的顧慮,而且可以自由買賣,流動性良好。同時可作為質押品及充當公務上的保證。投資人若有興趣可向交易商在次級市場購買公債,或委託中央公債交易商在初級市場參加投標。若資金為短期運用則可從事附條件交易,靈活資金運用並收取穩定之收益率。

     金融債券(Bank Debenture)
    金融債券,係指銀行法所規定,銀行以供給中長期信用為主要目的所發行的債券,目前台灣地區符合條件可以發行的金融機構包括專業銀行及商業銀行。此外,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票券商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亦可辦理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及自營業務。

根據金管會銀行局統計資料,截至97年3月底止金融債餘額為9300億元,較96年底整體市場餘額減少了2%。國內自96年以來金融債發行餘額皆維持在9000億元以上。

     公司債(Corporate Bond)
    公司債係指企業所發行的中長期債務憑證,為企業籌措長期資金的一種工具,亦為資本市場的工具之一。

目前公司債依各約定條件之不同,可分為﹝1﹞無擔保公司債及有擔保公司債﹝2﹞固定利率公司債及浮動利率公司債﹝3﹞記名公司債及無記名公司債﹝4﹞普通公司債及可轉換公司債。

企業以發行公司債在資本市場上籌措資金,其優點如下:
1、可確定資金成本,利於投資案之規劃與執行。
2、藉由公司債的長期借貸,改善企業財務結構。
3、增加籌資管道,降低財務規劃之風險。
4、發行作業較簡單,可節省時間與成本。
5、可避免股權稀釋及股本膨脹過速。

以往公司債交易必須課徵千分之一的證券交易稅,使債券交易商在對公司債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時,因成本考量的限制,僅能從事較長天期的操作,因而降低持有公司債的意願。但從91年2月1日起取消交易稅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時,其資金成本降低,有利於長短期資金的靈活運用,在公司債次級市場活絡度及流動性增加之下,有助於激發證券商、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持有公司債的意願,為公司債市場的發展開啟了新的契機。


二、本公司債券業務介紹:
     買賣斷交易(OP/OS)
    指債券的買入及賣出,當預期利率下跌時,可買入債券,待利率確實下跌時,再賣出債券,藉以獲取資本利得,利用買賣的方式來賺取差價的一種交易方式。

     附買回交易(RP)
    債券附買回交易(簡稱Repo或RP),是指投資人與交易商在進行債券交易時即約定一承作天期,到期時賣方再以原金額加上事先約定的利率買回該債券。因此不須承擔債券本身價格波動的風險,而是賺取固定的利息收入。

附條件交易之流程如下:
(一)開戶文件
   1、個人:身份證影本及第二輔助證件(如健保卡、駕照)影本。
   2、法人:營業證照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其第二輔助證件(如健保
        卡、駕照)影本。
   3、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書。
(二)投資人於當天上午9:00~12:00以前以電話告知交易員欲承作的金額,並
   與交易員議定承作利率及天期,目前本公司最低承作金額為100萬。
(三)投資人議定完成後於當天下午3:30前將資金匯入本公司戶頭,本公司亦於
   當天將成交單及保管收據以限時掛號寄出至投資人之處所。
    

    附賣回交易(RS)
    指投資人將持有之債券賣予本公司,約定於特定日期按約定利率、價格自本公司買回。適用於持有債券的投資人,當臨時需要短期資金時,以債券向本公司調度短期資金。


三、範例
     買賣斷交易(OP/OS)
    假設您於104年8月14日以殖利率1.24%買進面額50,000,000的04-9期公債,交易價格49,518,034(其中除息價格為49,440,574,應計利息為86,066,稅款為8,606),而存續期間為4.67年。

持有一個月後若利率下跌,於104年9月14日以殖利率1.19%賣出,交易價格為49,679,404(其中除息價格為49,563,830,應計利息為128,415,稅款為12,841),則買賣斷收益為161,370。

若利率上漲,於104年9月14日以殖利率1.29%賣出,交易價格為49,451,960(其中除息價格為49,336,386,應計利息為128,415,稅款為12,841),則買賣斷損失為66,074。

     附買回交易(RP)
    假設您於104年11月1日有資金50,000,000元可供短期運用,則可向本公司承作RP交易,雙方約定承作天期為15天,即到期日為104年11月16日,議定利率為0.45%。

到期利息收入 = 50,000,000 × 0.45% × 15 ÷ 365 = 9,247
分離課稅(10%) = 9,247 × 10% =924
RP到期淨額 = 50,000,000 + 9,247 - 924 = 50,008,323

     附賣回交易(RS)
    假設您臨時有資金需求,於104年11月11日將持有之央債90-1期債券賣出予本公司,賣出金額為50,000,000元,雙方約定15天後本公司將原券賣回,議定賣回利率為0.5%。

到期應付利息 = 50,000,000 × 0.5% × 15 ÷ 365 = 10,274
分離課稅(10%) = 10,274 × 10% = 1,027
RS到期淨額 = 50,000,000 + 10,274 – 1,027 = 50,009,247


四、投資債券的稅負
    
   稅別

種類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
(資本利得所得稅)
利息所得稅 營業稅
自然人 法人
政府債券 免稅 免稅 10%分離課稅 結算申報 免稅
金融債券 免稅 免稅 10%分離課稅 結算申報 免稅
公司債券 免稅 免稅 10%分離課稅 結算申報 免稅
     證券交易稅
目前各種類債券均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資本利得所得稅)
目前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利息所得稅
1、自然人: 買斷債券持有至券載領息日兌領利息者,由付息單位按其領息金額扣繳稅款10%,該項兌領之利息不必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所得稅,亦即所謂分離課稅。

買斷債券未持有至領息日即予賣出者,買方會於應付價款中預扣前手持有期間之利息應負擔之稅款。

RP交易則於RP到期時,由交易商扣取投資人RP利息的10%,為利息所得稅,該項RP利息亦免予併入當年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所得稅。


2、法人: 買斷債券持有至券載領息日兌領利息者,由付息單位依領息金額扣繳稅款10%;如為RP交易,於RP到期時,由交易商按法人之RP利息扣取稅款10%。

法人持有債券,無論係買斷或以附賣出條件方式持有,均應依其持有期間按取得成本以有效殖利率認列利息所得,結算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認列之利息收入的10%,視同已扣繳稅款金額,得抵免應納所得稅額。


※以上商品及服務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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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之「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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